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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刊的版权协议:投稿就算授权了吗
投稿的时候点一个同意,是不是就等于把版权给了刊物?这个问题,作者和编辑部的理解常常不一样。
先说结论:投稿本身不等于转让版权。著作权属于作者,除非有书面约定,否则不转移。投稿行为只是提出请考虑发表,刊物接受发表,也只是取得了发表这一次的权利。
那刊物到底需要什么?至少三样:发表权,即首次公之于众;复制发行权,即印出来卖;信息网络传播权,即上网。这三项要作者明确授权,最好有书面文件。
实务上有三种做法。
第一种,版权转让协议。作者把财产权转让给刊物,刊物成为权利人。这种模式对刊物最有利,但作者往往不愿意,尤其是准备结集出书的作者。学术期刊用得越来越少。
第二种,专有许可。作者保留著作权,授予刊物独家的、一定期限的使用权。这是目前的主流。要注意专有的范围:是只限纸版,还是包含电子版、数据库、摘编、翻译。范围写不清,后面容易扯皮。
第三种,非专有许可加知识共享协议。开放获取期刊常用,作者保留权利,授予刊物非专有许可,同时以 CC 协议向公众开放。CC BY 允许商用和改编,CC BY-NC 不允许商用,CC BY-ND 不允许改编。选哪个,要在协议里写死。
不管哪种,有几项权利必须保留给作者: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,这三项是人身权,不能转让。还有一项常被忽略:作者再次使用自己文章的权利,比如收进自己的论文集、用于教学、上传到机构知识库。这些应该在协议里明确允许,而不是让作者一封封来申请。
编辑部常犯的错有三个。一是投稿即视为同意的表述太笼统,这种条款在纠纷中站不住脚,尤其是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明确列举的权利时。二是授权范围写得比实际使用宽,协议里写全球、永久、全部权利,实际只用纸版和网站,作者看到会不舒服,也没必要。三是没有留存签署记录,电子投稿系统的勾选记录要能导出、能长期保存,出了纠纷要拿得出来。
对作者的建议是三条。第一,看清楚是转让还是许可,这两个词差别很大。第二,看清楚范围包不包含电子版和数据库,很多老协议没写这一项,后来上网就成了问题。第三,保留自己再使用的权利,尤其是教学和结集出版。
还有一层常被忽略:资助方的要求。很多基金项目在立项时就规定了成果的开放获取义务,作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把论文存缴到指定仓库。这跟期刊的版权协议可能冲突,期刊要求专有许可,资助方要求开放,作者夹在中间。协议里最好留一个口子:如果资助方有强制开放要求,以资助方的要求为准。
署名问题也连着版权。谁有资格署名、署名顺序怎么定、通讯作者承担什么责任,这些在投稿时就要确认。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挂名:没参与研究的人被加上,理由是给个面子或者领导要求。这不只是学术不端,也影响版权归属,真出了问题,挂名的人也要担责。
编辑部能做的,是在投稿系统里加一栏全体作者确认,让每位作者都点一次,而不是通讯作者一个人代签。这一栏花不了多少工夫,但能挡掉很多事后纠纷。
还有一个历史遗留问题。很多刊物早年的协议只写了纸版,现在要把过刊上网,就需要重新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。补签工作量大,但不补就是隐患。可行的做法是:在网站上发一个公告,给作者一段时间的异议期,期满未提异议的视为同意。这种做法不是没有争议,但比直接上网稳妥。
对编辑部,最重要的一条是:协议要让人看得懂。满篇法律术语,作者不读就勾选,签了等于没签。用一页纸写清你授权我们做什么、你保留什么、我们承诺什么,比十页格式合同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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